指导案例07号张大山同卵双胞胎的DNA判定关键词:司法判定 法医物证判定 同卵双胞胎案情概况 2012 年6月30日下午,12岁女孩李平(假名)在放学路上失踪。6天后,警方在李平家邻人张大山(假名)家的化粪池中找到了李平赤裸的尸体。现场勘验人员在张大山家的床席上发现一块红色斑迹,炕洞内发现一包女性衣服,经李平眷属辨认是李平失踪当天所穿,检查裤子发现有透明反光的可疑斑迹。对两处斑迹的磨练效果显示,床席上的红色斑迹是人血,DNA分型效果与被害人李平相同,李平裤子上的斑迹是人精斑,DNA分型效果与张大山相同,张大山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大山到案后,对先奸后杀李平的作案事实招供不讳,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大山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张大山有一个双胞胎弟弟张小山(假名),虽然犯罪嫌疑人张大山已交接作案事实,为了清除合理怀疑,要求侦查机关对张小山也举行磨练。磨练效果让警方感应受惊的是张氏兄弟是同卵双胞胎,DNA分型完全相同。
为清除张小山作案的可能,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增补侦查,警方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判定所举行判定。 依法接受委托后,由一位主任法医师牵头组成判定小组,对张大山、张小山根据行业尺度举行了STR分型磨练。
经比对,发现张小山在常染色体vWA基因座上泛起了少见的三个等位基因的现象,为了办成经得起历史磨练的铁案,又对张小山的精液举行DNA磨练,发现同样存在这一现象。而张大山的vWA基因座未泛起三等位基因现象,现场精斑在vWA基因座上与张大山的DNA分型效果一致。以此为据,判定人出具判定意见,认为案件与弟弟张小山无关,确定哥哥张大山为真凶,弃捐几个月的疑难案件终于进入了公诉阶段。
法院通知本案司法判定人出庭作证,经法院同意,检察机关聘请了一位公安机关DNA专家出庭协助。法庭上,公安机关的DNA专家问道,如果发现某个基因座泛起三等位基因现象,怎么确定是污染造成还是基因座自己的客观表型?出庭判定人胸有成竹地回覆道,如果多个基因座都泛起三等位基因现象,一般来说污染的可能性大,如果仅是单个基因座泛起,再经由重复磨练效果一致的话,通常可以确定该效果就是真实的。 最终法院采信了判定意见。
在铁的证据眼前,犯罪嫌疑人张大山受到了执法的严惩。 判定要点 一、 需要做DNA判定时,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挂号的具有法医物证判定资格的司法判定机构去做。检验司法判定机构有无法医物证判定资质,可以在互联网上键入www12348govcn,登录“12348中王法网”,点击首页上的“寻判定”,再按页面提示键入需要查询的判定机构名称,网页会显示判定机构和判定人的基本情况,供查询人挑选。 二、 需要做DNA判定的每小我私家都要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亲自前往司法判定机构,事情人员将核对被判定人信息,复印有效证件,拍摄全体被判定人手持姓名和日期牌的合影,与被判定人签订判定委托书并收取判定费。
三、 判定人将提取被判定人的血样或者唾液样本,被判定人要在样本收罗单上捺印指纹。行动未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司法判定机构挂号和取样的,可以请司法判定机构派员上门管理。绝不能通过邮寄、快递,以及被判定人自行取血送到判定机构等方式通报血样,以免发生差错、变质和遗失,即即是自己采的,自己送的,判定机构一概不予接受。
四、 判定完成后,司法判定机构会把《判定意见书》送达被判定人,并严格根据执法要求,掩护被判定人小我私家隐私,DNA样本绝不会用于被判定人要求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案例意义 通例DNA判定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已经是家喻户晓,这项技术使无数犯罪分子落入法网,也使无数走失、被拐卖的儿童回到怙恃怀抱。现代法医学对于非同卵双胞胎及其他个体的个体识别,已经具备了很是成熟的分子生物学技术,理论上,可以识别全世界除同卵双胞胎以外的所有个体。
由于同卵双胞胎具有相同的遗传配景,基因所包罗的DNA信息相同,通例法医学个体识别技术一般无法区分。本案的司法判定人员通过比对同卵双胞胎STR分型效果,发现了二者在vWA基因座上分型效果差别,进而抓住这一点,从重复磨练和更换样本类型来证实这一效果的可靠性,从而科学地甄别了本案涉及的同卵双胞胎。
这一案例,为同卵双胞胎的甄别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技术思路。 专用名词解释 一、 法医物证判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使用遗传学标志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泉源举行判定。
主要包罗:个体识别、亲权判定、性别判定、种族判定和种属认定等。二、 同卵双胞胎:是由一个受精卵破裂发育而成的双胞胎,二者理论上具有完全相同的基因组。
从经典遗传学的角度, 使用短串联重复序列和单核苷酸多态性等遗传标志均不能对其举行有效的个体甄别。近年来海内外的研究效果讲明,同卵双胞胎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表观遗传水平(DNA甲基化、乙酰化等),还体现在基因组水平(拷贝数变异、线粒体等),这些都是甄别同卵双胞胎可以思量的方法。指导案例08号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定关键词:司法判定 法医临床判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定案情概况 2009年10月19日早上,19岁的女生王惠(假名)用力大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大学隶属医院急诊住院。
10月20日、21日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离隔胸腔和腹腔的膈肌单薄处挤进了胸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0月22日,王惠和眷属同意转外科治疗。转科后,王惠腹痛症状一度缓解,但医生查房发现其全身情况较差,经仔细询问,王惠见告自己曾患甲状腺功效亢进并经放射性碘剂治疗。医生立刻全面检查王惠的甲状腺功效,实验室效果陈诉其多项甲状腺功效指标已低到仪器无法测出,主管医生立刻决议邀请内排泄专科会诊。
24日晚王惠呼吸难题症状突然显着加重, 25日破晓转入ICU。25日上午,医院组织胸外科、肾内科、内排泄科、ICU医生到场的大会诊,一致认为王惠当前因膈疝导致心肺功效障碍,病情十分危重急需手术,但手术风险很是大。
主管医生将病情、会诊意见和手术风险详细告诉王惠和眷属,他们都表现愿意负担手术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当天下午举行手术,术后王惠入住ICU,一直处于昏厥状态,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红色液体,血压不稳,动脉血含氧不足,心电图显示心脏缺氧性损伤,胸腔连续引流出血性液体,10月26日15∶50宣告死亡。
眷属认为王惠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要求追究医院和手术医生的责任,不仅拒付住院费、治疗费,还要求巨额赔偿。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更不应负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惠眷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判定中心,一是就被告医院对王惠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举行判定。二是如果判定效果为医方存在过错,则需明确该过错与王惠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巨细。
判定中心依法受理委托后,指派两名具有法医临床判定资格,曾担任临床医生的司法判定人主持判定,还邀请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司法判定机构召开了有法官、原告、被告、司法判定人、医学专家到场的听证会。判定人指出,因眷属差别意剖解,将依据病历资料举行死因推断并据此判定,同时见告了相关风险,双方明白并签字同意。
判定人认真查阅病历,依据医疗规范逐项审查医疗措施,召开有胸外科、内排泄科、麻醉科等临床专科专家到场的案件研讨会,会后请专家“背靠背”写出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凭据诊疗规范,判定人出具判定意见认为:第一,医方对被判定人王惠的医疗行为遵守临床规范,未发现诊疗历程存在显着过错。第二,被判定人王惠死亡结果是其病情变化与转归的效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王惠眷属差别意判定意见,经法院同意,他们聘请了一位医学专家出庭对判定意见举行质证。法院如期开庭,通知司法判定人出庭作证。庭上医患双方仍是各持己见,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法官请判定人说明判定意见。判定人说,被判定人有用力解大便,导致腹腔压力增高的动力性诱因,医方诊断为膈疝是正确和切合诊疗规范的。膈疝的首选治疗是手术,当王惠病情加重时更应实时手术,否则可危及生命,但甲状腺功效低下患者对麻醉药很是敏感,医方术中已经适当淘汰了药物用量并增强了监护,尽到了预见义务与危险效果回避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和显着不妥。
法院判定要求一是判定医院有无过错,二是如有过错与王惠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到场度。因判定中未发现医方存在显着过错,故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患方聘请的医学专家提出,虽然医院见告了手术风险,眷属也明白,可是见告风险不即是清除了风险,医方应当负担医疗错误责任。医方人员认为,患者就诊时未主动说明甲状腺病史,医生追问后才认可,今后多次会诊,术前全院会诊,多次见告病情及风险,已尽到详尽见告义务,充实尊重了患者及眷属的知情权、选择权。
判定人再次讲话指出,对甲减患者通常应当先增补甲状腺激素,待功效恢复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术。但本例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本案发生时国产甲状腺激素只有口服剂,而被判定人其时显然无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状腺激素水平恢复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许拖延。
如果不实时手术,被判定人将死于膈疝导致的心肺功效衰竭;如果手术,被判定人甲状腺功效严重低下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呼吸循环抑制,且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在抢救上存在很浩劫度,加上膈疝影响心肺功效,极有可能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甚至死亡。总之,手术,风险庞大,但尚有一线生机;不手术,死亡同样不行制止。医方虽然淘汰了麻醉药物用量,但仍无法制止王惠发生严重的心肺功效衰竭,最终死于肺水肿、休克。
最终法院采信判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讯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肩负。
原告未提起上诉。 判定要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定主要包罗: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巨细;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物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巨细。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负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生存和提交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判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例意义 医疗纠纷的判定需要占有尽可能全面的质料。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应当举行尸体剖解与病理组织学磨练。
虽然在病历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也可以举行死因分析,但分析效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收支,甚至无法彻底查清死因,影响判定。 医疗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绝大多数医生都能遵从医生职责,认真地推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高贵责任,在治疗中最大限度地预估和规避风险,患者及眷属应当客观、公正地看待,合情、合理、正当地维权。
专用名词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判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判定人和/或查阅病理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结果,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巨细举行分析判断的历程。、指导案例09号马冰法医神经病判定关键词:司法判定 法医神经病判定案情概况 马冰(假名)认为他偷盗邻人张三(假名)的弟弟花生之事被张三发现,还被张三的儿子发到网上。他时常感受张三在夜间砸他家的墙,遂挟恨在心,购置刀具伺机抨击。
2012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马冰朝张三兄弟家的夹道里扔石头,张三发现后双方争执,马冰持刀刺中张三,并在追赶张三中一连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张三心脏破裂死亡。作案后,马冰在家中被抓获。
他供述,杀死张三是因为2012年夏历3月听村民李四(假名)说,张三的儿子在网上说他偷花生的事,还说村里人都是这么说的,认为是张三告诉他儿子的。另有夏历正月,自己在家时常听见后墙响,认为一定是张三砸他家的墙,马冰两次去砸张三家的墙,均被张三发现。 办案机关观察发现,马冰时年24岁,身体康健。
父亲早故,母亲再醮,与爷爷相依为命。爷爷与张氏兄弟交好,常托付他们教育马冰。马冰小学结业后不再念书,平时宅在家里,不爱说话,比力老实不惹事。思量马冰家族未发现神经病史,平素未见其精神异常,加上作案念头明确,辩护人未提出,司法机关未举行法医神经病判定。
一审马冰因犯居心杀人罪被判正法刑。二审时状师观察发现马冰所称张三儿子在网上宣布其偷花生一事纯系乌有,村民李四其时外出打工,从未向马冰说及此事,感受马冰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申请举行法医神经病判定。法院审查后认为辩护状师的申请切合本案实际,确有须要举行判定,遂批准委托司法判定机构对马冰作案时是否有精神障碍举行判定,如果有精神障碍,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障碍对其作案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水平)。
司法判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判定中心依法受理委托,指派三名具有法医神经病判定资格的判定人举行判定。判定人认真查阅了卷宗中文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一审讯断书。向看守所管教人员观察相识马冰的体现和生活情况,管教人员反映马冰在关押期间体现得越来越内向,缄默沉静少语,死刑讯断后表现不上诉,问他有什么想法就“嘿嘿”笑两声,人变得越来越懒,不讲卫生,时而莫名发笑,有点痴呆。
精神检查发现,马冰意识清楚,情感冷淡,眼光茫然,不时莫名独自发笑。他说,偷花生的事被上网宣布是听李四站在李家院子里说的,杀人也是因为此事。还经常听见张三说他的坏话,内容是说他偷工具一年多了,在看守所都能听见,作案前也听到其他不熟悉的人说他坏话,男声女声都有,可是就是找不到人。
他坚信是张三儿子把他偷花生的事在网上宣布的,他对被判死刑感应无所谓。 判定人分析认为,马冰无端怀疑自己偷花生一事被人在网上宣布,怎样解释说服都无效,还凭空听见旁人说他坏话、听到有人砸他家墙壁,应该属于妄想与幻听,症状已连续一年多,涉案阶段也是如此,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被精神症状驱动,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
根据现行精神障碍诊断尺度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范综合判断,判定意见为:马冰患“精神破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神经病的影响,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法院通知判定人出庭作证。法庭上,被害人的署理人、公诉人提出质疑,马冰在作案前并没有体现出任何精神异常,仅凭管教的点滴反映,为什么判定为神经病?会不会是伪装神经病? 判定人回覆说:法医神经病判定首先要清除伪装的可能。
本案被判定人马冰从未接触过神经病学知识,其症状泛起、演化切合疾病生长纪律,到案后供述前后一致,旁证观察证实其怀疑内容的荒唐性。检查时症状流露自然,否认自己有神经病,据此可清除伪装神经病可能。精神破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神经病,多起病于青壮年,症状体现多样,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运动不协调,诊断尺度很是严格。
大家比力容易发现、认同以行为紊乱为主要体现的所谓“武疯子”,可是以思维障碍为主的“文疯子”的异常行为或精神运动比力隐蔽,一般人难以察觉其存在精神异常。如本案的马冰,周围人以为他只是不愿与人多接触,年轻怕刻苦不愿外出打工,只有深入相识后才气发现他在偷花生后,逐渐泛起了无端怀疑被人网上流传、凭空听见周围人议论此事,讲他坏话,砸他家墙壁等,现实磨练能力丧失,与检查所见相互印证,其体现完全切合诊断精神破裂症的症状尺度、病程尺度、严重水平尺度和清除尺度,因此判定结论为马冰患有神经病。 经审理,法院采信司法判定意见,认定马冰作案时处于神经病的发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转而依法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判定要点 现在法医神经病判定的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掌握,当事人或其委托的状师认为有须要的,可以提出判定申请。 从事法医神经病判定的判定机构,应当具备执法划定的设立条件。 对被判定人举行法医神经病判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判定人的近亲属加入见证。
接受委托的判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二名以上判定人举行判定。对于疑难庞大的判定,可以指定多名判定人举行;重新判定,则应当至少有一名判定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案例意义 精神破裂症是神经病中一种常见类型,症状体现多样化,一些患者在一般人看来并不认为其有神经病,但在涉及妄想内容时,病人泛起病态的推理和过激行为,给公共宁静带来极大危害,家人和周围人应密切关注其言谈举止,注意发现精神异常的苗头,一旦泛起可疑迹象,应当立刻找精神科医生咨询或者就医。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神经病判定:是运用司法神经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执法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水平、智能障碍等问题举行判定。抄送:办公厅、政法司、司鉴局、法制司,研究室、司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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